“被審計單位要提供電子數據和計算機技術文檔”,這樣一個細節可能只是《審計法》幾十處修改最為細小的一個變動。
原因很簡單,大多數政府部門及大中型企業已經淘汰了手工賬冊,用的都是電算化管理。有的部門的數字甚至是海量的,如果按原來的法律,被審計單位并沒有被要求提供電子數據,那么打印成紙質文件的話,說不定要幾卡車。
在審計長李金華看來,《審計法》實施10年來為審計部門開展預算審計、金融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公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這部法律中的一些內容確實已經不能適應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有必要重新修訂。
今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對審計法的修訂,將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李金華今天在一個關于《審計法》的座談會上說,此次《審計法》修訂主要在健全審計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督職責,加強審計監督手段,規范審計監督行為等4個方面。
《審計法》為何必須修改
被媒體記住的審計長李金華的一句名言是“審計部門是國有資產的看門狗”,而近年來我國財政資金管理方式和國有資產的存在形式都在發生變化。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說,現在純粹國有的企業、金融機構和事業單位越來越少,混合所有制的企業、金融機構和多元化投資的事業單位,占有、使用了大量的國有資產,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也日益多元化,客觀上需要重新對審計監督范圍進行科學合理的界定。
另一個修改的背景是,隨著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希望在政府預算審查和預算監督上發揮更大的作用,這在客觀上要求進一步完善審計工作報告制度。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據介紹,為了保障審計監督的獨立性,《憲法》和《審計法》已經確定地方審計機關是雙重領導體制,但為避免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因揭露和查處問題而遭到打擊報復,并保證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有一定的專業勝任能力,修改后的《審計法》增加了一款,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這個條款被認為是健全審計監督機制所作的修訂。審計署有關負責人介紹說,相關的修訂包括:明確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評價和審計決定的法律依據;提出了審計工作報告重點報告、預算執行審計情況的要求;規定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要求政府將審計工作報告所指出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規定審計機關可以設立派出審計機構。
接連幾年的夏天,人們已經習慣了聽到審計長李金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這樣的一份報告往往被稱作“審計清單”。而今后,全國人大可能還要聽取政府部門的整改意見,因為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這樣一款:政府應將審計工作報告所指出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也要審計
審計署負責人介紹說,為適應我國國有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革帶來的變化,維護國家資本的安全,修改后的《審計法》要求,審計機關不僅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還要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關審計監督。
但考慮到這些企業和金融機構既要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又要尊重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所以修改后的《審計法》明確對這些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這個變化被認為是為“完善審計監督職責所作的修訂”。相關的內容還包括,修訂的法調整了事業組織、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范圍;增加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明確了審計機關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在原《審計法》基礎上增加了一條規定,被學界認為是值得注意的內容:“審計機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支出、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值得注意是因為,過去幾年已經試點的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正式被寫入法律。
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在以往的審計中,審計機關經常發現被審計單位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儲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往往這種行為背后隱藏有私設小金庫、挪用公款、貪污等嚴重違法犯罪問題,而以往審計機關缺乏對這類問題進行調查取證的權限,審計監督作用難以發揮。
修改后的《審計法》增加了兩個新規定,允許審計機關經批準后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款。
過去還有這樣的情況,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往往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等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規取得的資產,為了有效制止這些行為,修改后的《審計法》明確審計機關有權對這些行為采取限制措施,包括在經報批的前提下,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規取得的資產。
這些措施被稱為是加強審計監督手段所作的修訂,相關的內容包括,增加了審計機關對電子財會數據及其系統的檢查權,明確要求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增加了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處理措施等。
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為防止審計監督權的濫用,修改后的《審計法》確定了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決定的救濟途徑。新的條款這樣表述,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修改后的《審計法》還對規范審計機關的工作有一系列的說法,比如,增加了審計人員泄露秘密的法律責任。審計署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的對象比較廣泛,包括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審計人員可能會接觸到有關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為保證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廉潔奉公,保守秘密,新的《審計法》規定了審計人員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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