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結構設計是關乎企業命運的重要環節,決定著誰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誰是企業的核心力量,下面順鑫財務小編給大家介紹四種不合理的合伙人股權結構!
1、股權過分集中
在一股獨大、一股獨霸的情況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企業無法擺脫“一言堂”和家長式管理模式。在公司進入到規模化、多元化經營以后,缺乏制衡機制,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增加,企業承擔的風險會隨著公司實力的增強而同步增大。
可能產生的問題:
a.企業行為很容易與大股東個人行為混同,一些情況下,股東將承擔更多的企業行為產生的不利后果;
b.大股東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處理公司事務時,將產生小股東爭奪控制權的不利局面,給企業造成的損害無法估量;
c.大股東容易忽視小股東的利益,小股東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
2、持股比例過于均衡
所謂平衡股權結構,是指公司的大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相當接近,沒有其他小股東或者其他小股東的股權比例極低的情況。
持股比例過于均衡可能產生的問題:
a.容易形成股東僵局,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b.容易激化股東矛盾。
c.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的失衡。
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絕對的強勢,往往為了防止爭奪將來公司的控制權,設置出雙方均衡的股權比例。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超過兩個,所形成的股權結構就較為科學。但是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只有兩個,則將形成平衡股權結構。
3、夫妻股東
實踐中,該種情況多存在于民營企業。許多民營企業在創業之初即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冊為夫妻兩人所有。另外,應工商注冊”公司股東必須為兩人以上”的強制性要求,但又信不過別人,因此,將公司注冊為夫妻兩人所有,實質上由一人出資經營。
夫妻公司股東結構的優點:
意見比較容易統一,不宜出現公司管理僵局。
夫妻公司股東結構的缺點:
a.夫妻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規范,“公”、“私”不分,財產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風險;
b.感情和事業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現危機,隨之帶來的是股權爭奪戰、公司控制權爭奪戰;
c.夫妻共同財產約定不明,夫妻股東真正持股比例不清。
4、家族企業找人做掛名股東
有的家族企業喜歡讓家族成員在工商局注冊成股東,但這些注冊的股東沒有實際出資,真正的股東以及管理者卻沒有任何工商注冊的痕跡。出現顯明股東和隱名股東,一旦出現家庭矛盾,或發生道德危機,顯明股東將股權處分,或者違背隱名股東意愿表決公司事務,均會產生法律糾紛。
公司的股權結構設置不當,將可能產生公司解散的法律風險,為了限制公司股東任意要求解散公司,我國《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了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條件:
1、主體要求:
原告:單獨持有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被告:公司(其他股東僅作為第三人)
2、訴訟理由: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3、注意事項:
股東提起解散之訴同時不可以要求清算。欲進行清算,待法院判決公司解散后,公司自行組織清算或申請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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