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廣告都打著“無地址”注冊公司,但是很遺憾地告訴各位,在國內是不允許,并且在未來十年內也不可能真的無地址就可以注冊一家公司,任何公司想要合法經營就必須要一個真實的經營地址,否則就是不合法,那些打著“無地址”注冊的,多數都是提供一個不能去辦公的掛靠地址供注冊使用。
但是,別以前那是合法的,掛靠地址一樣是不合法,之所以能夠注冊公司,那是因為地址真實存在,而工商局不可能每家公司都仔細審核,所以很多創業者就可以游走在法律的邊緣,其實小編也是建議,如果在創業前期很多不確定的因素,使用掛靠地址可以節省大量的成本,待公司穩定以后再變更到實際辦公地址。
相關法規:《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法對地址的詳細要求如下:
公司法對于工商注冊地址要求
公司的注冊地址即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具體,真實,要么是產權房或是租賃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公司地址。
(1)公司地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證明:
1、《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2、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3、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4、土管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5、屬國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6、屬新購買的房屋,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購房合同、發票、商品房預售證復印件;
7、屬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由房管部門出具的有關產權證明;
8、屬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暫時無法提供產權證的,如產權屬鄉、鎮政府所有,可由鄉、鎮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如產權屬農民或村委會所有,應由房屋所在區國土資源部門或房管部門出具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
9、有"住宿"經營范圍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經營范圍的企業的營業執照;
10、房屋性質屬軍產的,則提供南京軍區后勤部頒發的《軍隊房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11、進市場的提供《市場名稱登記證》復印件。
(2)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產權證明外,還應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證明:
1、屬租賃的,提供房屋租賃協議(出租方應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應是正在申請開辦的企業);若屬轉租的,應提交轉租協議(出租方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同意轉租的證明或在轉租協議上蓋章確認;
2、屬母企業無償提供給子企業使用的,提供母企業出具的無償使用證明;
3、房屋產權屬股東所有,由股東無償提供給所投資的企業使用的,提供股東出具的無償使用證明。
(3)以底層房屋和二樓以上住宅(含二樓)作為經營場地的,則另應提交規劃部門的審批意見,以下特殊情況作特殊處理:
1、房管部門的直管公房,已辦理"住改非"手續,或產權屬部隊的房屋,已經部隊相關部門批準作為經營用房,如屬二樓以上住宅,則不再報規劃部門審批;如屬一樓房屋,均需去規劃部門審批,工商部門憑規劃部門同意意見或"不屬破墻開店"意見,辦理登記注冊;
2、房管部門已頒發《房屋租賃許可證》,或國土資源部門已頒發《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的,不論房屋性質,也不論房屋層次,均不再去規劃部門審批;
3、原有廠房內再辦工業企業,不再報規劃部門審批;
4、賓館主樓一樓作為經營用房,不再報規劃部門審批,但其裙房仍需報批。經濟適用房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4)若房屋的"產權證明"標示的地址、所有權人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則應提交下列之一的證明文件:
1、前述"產權證明"的地名若與實際地名不符,則應提供地名辦的證明(地名辦的證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時必須注明原地名);
2、簽訂房屋租賃(使用)協議、出具房屋無償使用證明的,房屋所有權人若與前述房屋"產權證明"上的房屋所有權人不一致時,則應提供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姓名或名稱的證明。
3、若實際地址不變,只更換門牌號碼的,只需提供地名辦的證明。
4、如實際經營地址尚未確定門牌號碼的,由申請人提供場所具體位置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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